苏某甲继承纠纷调解书docx
- 2026-07-20 09:22:00
- 山东齐州律师事务所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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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市民初字第620号
原告苏某甲 ,女, 1961年3月6日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西四干休所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31号院。身份证号110102196103061246。
委托代理人孙雯雯,山东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伟,山东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乙 ,男, 1955年9月24日生,汉族,济南铁路局物资工业总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市中区林祥南街137号2号楼203室。身份证号370103195509241511。
被告苏某丙(曾用名苏某),男,1957年10月23日生,汉族,济南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支队长,住济南市经七路25号4号楼3单元201号。身份证号370103195710231016。
委托代理人曹振林,男, 1958年7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槐荫区南大槐树北街41号。身份证号370104195807261031。
本院于 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某甲与被告苏某乙、苏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范晓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被继承人苏某卿与霍某坤系原配夫妻关系,两人共生育三名子女,长子苏某乙,次子苏某丙、女儿苏某甲。被继承人霍某坤 于 2008年12月17日去世。霍某坤去世后,被继承人苏某卿未再登记结婚。被继承人苏某卿 于 2013年12月12日去世。两被继承人的父母早于其两人去世。除本案原、被告外,两被继承人无其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苏某卿与霍某坤 生前参加房改取得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 105号4-302室(房产证号为济房权证中字第 057569号,建筑面积为116.65平方米)房屋。现原告苏某甲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分割上述房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 达成如下协议 :
一、位于济南市市中区经六路 105号4-302室(房产证号为济房权证中字第057569号,建筑面积为116.65平方米)房屋归原告苏某甲、被告苏某乙、苏某丙共同所有。原告苏某甲、被告苏某乙、苏某丙各享有上述房产的三分之一的份额。
二、案件受理费 5985元,由原告苏某甲、被告苏某乙、苏某丙 各负担 199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范晓静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周华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