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与天津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6-07-20 15:20:00    山东齐州律师事务所    8    原创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2024)津0112民初14864号

原告:某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营业场所新沂市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王某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山东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伟,山东齐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与被告天津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某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 2,804元,由原告某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信亮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颜境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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