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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某某与季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5-08-28 00:09:00
山东齐州律师事务所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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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2014)齐焦民初字第257号

原告:仁某某,女,汉族,齐河县人。

委托代理人:赵勇,山东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某某,男,汉族,齐河县人。

委托代理人:邹瑞,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璞,济南历下大舜君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仁某某诉被告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仁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50元,由原告仁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彬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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