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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5-08-28 00:08:00
山东齐州律师事务所
原创
21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14)市民初字第303号

原告秦某某,女, 1982年5月19日生,汉族,济南市委机关门诊部护士,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王伟,山东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媛萌,山东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 1980年8月28日生,汉族,商河县人民武装部现役军人,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霍建华,山东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伟、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霍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 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10年8月20日生育一女王某甲。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感情逐渐恶化,发展到被告多次打骂原告的状态,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处于分居状态。请求法院准予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1500元,分割共同财产及债务。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我们婚前婚后感情深厚,我对原告和孩子疼爱有加,只不过由于我的职业性质,决定了不可能天天陪着原告和孩子,导致原告的不理解。希望原告能够支持自己的工作、珍惜家庭好好过日子,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 2008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于2010年8月20日生一女,取名王某甲。原、被告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抚养照顾子女及买房贷款等问题,双方发生争执。原告主张被告曾打过原告,被告不予承认。

以上事实,有婚姻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但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双方婚后因抚养照顾子女及买房贷款等问题发生争议,对彼此的夫妻感情有所伤害,但原、被告之间没有原则性矛盾,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被告多体贴关照原告的想法,原告多多理解被告的工作需要,体谅被告的难处,双方多从对方角度考虑问题,加强沟通交流,相互关心爱护,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主张与被告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 2775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卫东

人民陪审员  赵书泉

人民陪审员  王功政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陈颜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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