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 2014)长民初字第2159号
原告刘某,男,生于 1991年9月4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代理人张金军,山东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男,生于 1968年10月1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代理人齐民,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
负责人王立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辛兆国,男,生于 1984年3月19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本院于 2014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程某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案件需补充证据,原告刘某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程某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 50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 判 员 周治强
审 判 员 张君凤
人民陪审员 杜 红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彩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