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调解书
- 2025-08-26 14:44:00
- 山东齐州律师事务所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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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槐少民初字第31号
原告卫某某 ,男, 200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南辛庄小学三年级学生,住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镇邵而庄东村一区70号。
法定代理人卫成某(原告卫某某 之母 ),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济南锅炉辅机厂职工,住址同原告。
委托代理人邝林林,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卫星,男, 1958年11月15日生,汉族,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槐荫区机床二厂南村3号楼2单元401室。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北路。
代表人胡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伟,山东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雯雯,山东齐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 2014年9月10日受理了原告卫某某 与被告刘卫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卫某某 诉称 :2013年5月21日,卫成燕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乘原告卫某某 在济南市槐荫区济微路机床二厂路口与被告刘卫星驾驶的 AY7685号轿车发生事故,造成原告卫某某 受伤、车辆损坏。卫成燕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卫星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还垫付了医疗费用 5690.96元。鲁AY7685 号轿车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经协商未果,原告卫某某 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自行支付的医疗费 18776.14元、护理费3840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2970元、车辆损失费800元、停车费60元、救援费30元,共计63 036.14元,要求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人保公司在商业险内以及被告刘卫星按40%比例赔偿56 516.46 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 2014年12月15日前赔偿原告卫某某 医疗费 8109元、护理费19200元、交通费500元、车辆损失费800元,共计 28 609元(通过法院过付);被告刘卫星垫付的医疗费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理赔(自行支付).
二、原告卫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争执,互不追究。
四、案件受理费 1212元,减半收取606元,由原告卫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李 莲
二 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达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