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济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25-08-26 14:41:00
- 山东齐州律师事务所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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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 2014)历城民初字第2618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刘童伶,山东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红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伟,山东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雯雯,山东齐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济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本人入职时间为 2013年3月29日,工作岗位为操作工,月工资为1800元,因工伤右手失去劳动功能离职,单位没签合同,没交保险,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于 2014年7月15日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7月22日向济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了申辩通知书,要求济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接到该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之次日起七日内,提交事故报告、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综上,本院认为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受理了李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应由该部门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作出李某某是否为工伤的鉴定结论。李某某现起诉要求本院确认与济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因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受理了李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本院应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苗 林
人民陪审员 张福英
人民陪审员 张英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桂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