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胡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26-07-16 14:48:00
- 山东齐州律师事务所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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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 2015)历城民初字第1834号
原告刘某,男,生于 1980年11月24日,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郭涛(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生于 1981年10月12日,住西安市。
委托代理人宋培凤、王霖(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胡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2O15年11月16日以与被告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聪
人民陪审员 肖春霞
人民陪审员 孙丽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