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 2014)齐焦民初字第257号
原告:仁某某,女,汉族,齐河县人。
委托代理人:赵勇,山东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某某,男,汉族,齐河县人。
委托代理人:邹瑞,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璞,济南历下大舜君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仁某某诉被告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仁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50元,由原告仁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彬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培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