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甲与孔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2025-08-26 14:36:00
- 山东齐州律师事务所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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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 2014)济民申字第3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孔某甲,女,汉族, 1967年10月5日出生,无业,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王伟,山东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孔某乙,男,汉族, 1972年6月29日出生,无业,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孔某丙,女,汉族, 1968年10月2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济南市。
再审申请人孔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孔某乙、孔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 2014)济民五终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孔某甲申请再审称: 1、原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遗嘱书存在重大瑕疵,无法认定系两被继承人孔某丁、韩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认定遗嘱书系两被继承人的自书遗嘱,且无法认定孔某甲履行了遗嘱书中为其单独设定的数项义务,故孔某甲主张按遗嘱书继承诉争房屋的请求不成立。再审申请人孔某甲虽申请再审称,其有证据证明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该主张,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原二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孔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孔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姜 涛
代理审判员 姚新财
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 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