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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与王长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5-08-25 16:48:00
山东齐州律师事务所
原创
19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济民四终字第7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女, 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克平,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长某,男, 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济南建筑五金二厂职工,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王珍(系被上诉人之女),女, 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人员,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张金军,山东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姜某因与被上诉人王长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14)市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姜某于2014年12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姜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姜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225元,由上诉人姜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周江

审判员  刘寿德

审判员  孟繁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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